开停车场需要经过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批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等。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需注意哪些事项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实施条例》还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车辆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没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建立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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