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景观由各级风景管理局管理;文物景观有文物管理局管理;园林类的有园林管理局管理;园林内有古迹文物的就和文物局或旅游局文化管理司公管;各类展馆由属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涉及文物的各类展馆要和国家文化管理司和下属文物管理局许可和接受监督;博物馆根据规模和内容,由文物管理局、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负责。
关于成立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旅游协会
发布文号:旅协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协会、各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自2007年组建以来,在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的正确指导下,在分会内各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依据章程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为促进中国旅游景区的发展,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开展行业自律,提升旅游景区的质量与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各类旅游景区已达两万余家,涵盖了全领域多业态,在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使旅游景区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化服务业中发挥支撑作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业务指导,并为全国的旅游景区(点)提供一个联系政府、交流信息、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的桥梁和平台,经国家民政部以民函[2010]258号批准同意筹备成立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拟组建的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在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以维权、服务、自律、协调为基本任务。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筹备成立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的各项工作已经开始,经国家旅游局党组同意拟于2011年上半年召开成立大会。为做好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相关单位充分认识成立该协会的重要意义,做好组织协调,积极支持并配合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的组建工作。
二、坚持自愿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欢迎从事旅游景区景点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及投资管理和咨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行业的组织、单位,积极加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希望未入会的各地a级旅游景区加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争取一并成为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的首批会员单位。
三、原为中国旅游景区分会会员单位要做好与本届协会衔接的登记工作,在履行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会员登记手续后,即转变为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正式会员。
四、请重新登记和新申请入会的单位填写《中国旅游景区协会入会申请表》。
凡加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的单位,待协会正式成立后颁发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会员单位标牌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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