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因为政策限制导致其失去购买资格,那么他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定金也应该予以全额返还;反之,如果购房者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晓限购政策并且具备购房资格,那么当政策发生变化使其失去购买资格时,他需要对这一情况负责,此时定金可能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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