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拘留的相关法规如下:首先,公安机关若需在异地实施拘留,应提前通知拘留地点所在的公安机关,而后者则须对此积极配合;其次,在执行拘留行动时,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最后,拘留完成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移送到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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