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无法就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亦或是被执行人和其他共同共有人均对此持反对态度,此时可采取诉诸法律途径的策略来进行分割。
2.当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必须将共有财产先行分割方能顺利进行下去,应当立即暂停或终止针对该项共有财产的执行活动,并且尽快通知到申请执行人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3.在执行机构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另提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后,如被执行人未能主动提出相关请求,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启动代位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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