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首次提出离婚请求,并在首次审判中未能得到准许离婚或调解和解的结果时,若原告无任何新的理由或新的事实状况出现,那么在此之后的六个月内重新提交同样主题的诉讼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因此请注意,在首次审判未能成功离婚的情况下,请等待整整六个月的时间再行提出诉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判断夫妻是否应予离婚的主要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已达到破裂程度。
除非能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列举的特定情节,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以及精神折磨等行为,否则即使提出了离婚诉讼也未必能获得离婚判决。
在此基础上,若您在首次诉讼申请中未能获得离婚许可,为确保下次诉讼成功,您可参阅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通过证明自法院宣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实际已分居长达一年时间,且当事人之间未再履行婚姻义务以此来进一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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