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父子断绝关系后是否需要抚养子女
民法典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形成的,不能断绝关系,所以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如果是基于收养形成的,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不承担抚养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子断绝关系后是否需要抚养子女要依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不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要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是基于收养关系形成的,解除收养关系后,不需要抚养收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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