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收养后孩子和亲生父母断绝关系吗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解除。这种解除只是法律关系的解除,但血缘关系无法断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怎样
实践中,办理收养公证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需要先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并要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到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并且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即使是专业律师也不可以。
另外,如如果属于弃婴捡养的,须有2-3名现场证人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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