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申请书时,请务必详细列明以下信息:
首先,明确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的身份资料,例如: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的姓名、性别、诞生年份、所属族群、居民身份证编号以及现有的工作场所、对应的办公地址或日常生活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
其次,阐述此次申请所涉及的具体事宜;
再次,详述事实依据及理由,其中需包含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方式、手段以及最终导致的结果等重要内容,尤其需要将引发双方劳动争议的核心事实进行客观且详尽的描述。
此外,还需注明申请人何时开始任职、从事何种工作、约定的薪资待遇等相关信息,力求表述完整且精炼;接下来,表达结束语并指明呈文对象,例如:“特此向贵委员会提交申请,恳请依法作出裁决”或者“落款处需填写申请人的姓名以及申请日期,同时要求手写签署并加盖手印以示确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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