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枣庄市药品广告审批怎么规定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军队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第五条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二、枣庄市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
2.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
3.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药品批准证明(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5.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证明
6.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
7.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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