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笔者建议,鉴于村委会选举实践中委托投票产生的负面效应,建议取消委托投票制度。
第一,委托投票易导致贿选和暗箱操作。贿选是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矛盾的一个问题。由于正式投票选举时一律实行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企图通过贿选方式当选的候选人仅仅付钱物给其他选民,并不能保证受贿者投票支持他,一般选民完全可以拿了某人的钱物但又不投此人的票。因此,许多贿选者就在委托投票上做文章,他们向其他选民支付一定的钱物,让这些选民以各种理由不到现场投票,而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买票者或其家人、亲戚、朋友代为投票,保证付出后有收获,从而达到目的。笔者在基层调研时,有村民曾直言,委托投票让贿选者有可乘之机,他们用金钱收买了选民手中的委托投票书,有地方人大官员也曾明确指出,如果法律中取消了委托投票,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会大大减少。
第二,委托投票无法保障委托人选举意志的实现。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投票方式的原因,委托的村民实际上无法保证接受委托的村民能够按照其意志进行投票。而且,实践中,也没有任何可行的办法、手段、措施,能够监督、保证被委托人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或意志投票。
第三,从法理上讲,委托投票制也与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相冲突。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人一票制,任何人在一次选举中都只能在一个选区享有一个投票权。在委托投票机制下,由于委托的选民无法控制接受委托的选民的投票活动,因而接受委托的选民实际上行使着多个投票权,这违背了现代选举制度的一般原则。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我们完全可以设计出更科学的制度,来保障不能现场参加投票的村民行使选举权。
朱恒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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