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起源于民诉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什么这么说呢?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只有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才会得到法院的维持。原告起诉一件行政案件,一般都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的行政行为在先,如果你主张你的行为不违法,是在依法行政,那么你就应先拿出证据来加以证实,对你不违法的诉讼主张举证。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暗合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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