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北京东方万意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下称东方万意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宏图高科电器厂(下称宏图高科电器厂)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宏图高科电器厂构成侵权并停止生产、销售涉案DVD机。
据悉,2008年1月26日,音著协在东方万意公司所经营的市场内商户处购买到被告宏图高科电器厂生产的涉案DVD机一台,并取得专用发票一份。此DVD-792P的“超音波歌王DVD机”中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一二三四歌》。歌曲的曲作者臧云飞、词作者石顺义系音著协会员,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授权音著协对其音乐作品进行管理。音著协认为,宏图高科电器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型号为DVD-792P的超音波歌王DVD机中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东方万意公司销售了上述DVD机。于是,音著协据此将该二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涉案DVD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6000元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宏图高科电器厂在其生产的涉案DVD机上未经原告或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宏图高科电器厂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音乐作品《一二三四歌》的型号为“DVD-792P”的超音波歌王DVD机;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一审判决宏图高科电器厂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音乐作品《一二三四歌》的型号为“DVD-792P”的超音波歌王DVD机;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知识产权报记者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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