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质证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聊天记录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聊天记录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据,必须保证聊天记录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质证的程序
1.出示证据。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的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出示证据的顺序为首先由原告出示,被告进行质证,然后由被告出示,原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对原告或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原告和被告可进行质证。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出示证据后出示,由原、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当质询的对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举证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出示复制品、复制件: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当质询的对象为证人证言时,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才能够经法院许可后,用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替代出庭。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主要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2.辨认证据。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认可一般以明示方式进行,如承认对方宣读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也可以表现为不予反驳的默示方式。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否认的理由包括指出对方出示的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对方出示的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说明对方提出的证人与该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等。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査核实清楚。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出示方应作出回答。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制证指的是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验证判断。一般质证采用的是一证一质和逐个进行的方法,当然也会有其他比较灵活的方式。对于聊天记录进行质证的时候,首先在举证的时候就必须要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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