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时间:2023-06-21 15:22:54 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纠纷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我们需要证据来辅佐我们的诉讼请求,证据有多种多样,但有些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有些就不可以,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其中就包括发票作为证据,我们就有权质证它,以下我就为大家整理一些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仅供您参考。

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一、质证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

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

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二、发票的质证

对于发票的质证可以从发票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发票的内容来进行质证。例如:

1、发票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

3、发票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发票是否是本案件的所要的发票

5、发票是否符合本案件的要求等等

要使该发票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该发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三、民事诉讼证据三性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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