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效力如下:只要手机手段合法、内容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该证据就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
离婚诉讼证据
离婚案件中,原告除了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集的证据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报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报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证人证言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交纳水电费票据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割共同财产: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单等;
抚养子女:固定收入的要单位工资证明等;
被告是围绕原告的证据,提交相反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全文6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