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记录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7-01 17:41:01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也是证据的类型之一。若想要使聊天证据取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应保证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是合法的,且记录真实有效、完整,并且能够确定聊天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如果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的方式取得聊天记录,或证据不够充分、不具有关联性,或无法证实聊天记录的当事人为双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此类证据。

网上聊天记录公证打官司可当证据吗

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从当日起实施。

民诉法司法解释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其中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打官司录音算证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由上可知,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属于证据的,但是录音即使属于证据,也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录音就是无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8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第2款

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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