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在离婚案件的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通常属于电子的数据,电子的数据是证据的一种。电子的数据是指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任何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认证和质证,聊天记录需经过认证和质证。
起诉离婚,法院有权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吗
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出示自己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一般不向运营商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即使当事人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也不会去调取微信记录。同时,腾讯公司一直宣布自己并不留存聊天记录,对于调取聊天记录的要求一直表示无法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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