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的聊天记录属于一种电子的证据,只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就可作为判决的依据。真实性指的是证据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等。如果是电子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载体。关联性指的是聊天记录和案件的当事人存在特定的关系,合法性指的是获取聊天记录的手段必须合法。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
2、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
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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