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记录如果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在经过鉴定并质证之后,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记录一般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一、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有: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总之,微信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明确列举,但是仍然可以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要让微信聊天记录这些电子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要回欠款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之一,但要追回欠款,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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