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庭出示,并将聊天记录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聊天记录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如果作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聊天记录的内容、存储聊天记录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电子邮件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对邮件作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如果可能会导致纠纷或者是双方约定的事项比较重要时,最重要的是要做好痕迹管理。证据保留下来了,在法庭上还必须证明证据的“三性”。如何利用手中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法益才是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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