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为了多获得财产,往往会私自隐藏、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受理离婚法院的案件,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且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但是,在实践中,夫妻一方想要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的,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当事人产生巨大的损失;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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