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地公告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2-17 10:12:09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

一、铜陵市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四)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

(六)告知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与期限;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时间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听证笔录及结果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辖区政府配合做好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全文8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集体土地 最新知识
针对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地公告的规定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地公告的规定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