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拍照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4-12 08:23:07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拍照的图片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手机所拍照片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拍照图片为扫描件,从证据角度来说,拍照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手机照片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手机照片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拍照图片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一、电话录音可不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是: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根据相关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对于非法证据,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讲明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详细信息。

二、复印的借条有法律效力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欠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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