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分包的界定中,我们明确指出承包方必须将所承揽工程中的劳动力服务工作委托至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在此过程之中,即便是没有特殊情况发生,亦无需得到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批准与许可。
同时,业主并没有权利指定劳务承包方,而同样的,劳务承包方亦不能够将已承担的劳务合同任务再行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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