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赔偿损失需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6 17:03:04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物赔偿损失需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租赁物的损失赔偿,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当承租人未履行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致给出租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无需解除合同,可直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中进行总结,租赁物赔偿损失需具备条件的条件有: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

2、承租人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3、承租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典型的承租人过错原则,在承租人违约使用租赁物或者不合理使用等承租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就损失请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三、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租赁合同是临时转移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的目的在于享用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非消耗品,承租人于租赁期满后须返还原物,而不能以其他物品代替返还。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意思表示一致租赁合同即可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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