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不具备履行条件
租赁物要具备一下条件才满足租赁合同的要求:
1、租赁物须为有体物:租赁物必须为有体物是没有争议的,租赁物必须满足人们的生活要求,其使用价值要能够转移。看不到的东西是不能拿来租赁的。
2、租赁物能满足承租人的要求,且在利用、返还等问题上能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无论何种有体物,只要能确实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和租赁目的,都是可以的,因为物的功能并不总是单一的,只要该物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出租人的义务
(一)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三)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四)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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