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
2、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第八节第二条规定: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含有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认定虚假评估报告时,需要满足三个要件,首先,由专业的机构进行认定;其次,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过错行为;第三,该报告中的认定资产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需要停业整改,获得非法收益的,要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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