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法》将基于遗嘱、命令、委托等方式继承、管理账户持有人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的人称为受托人。新法强调,控制账户持有人之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的受托人应当享有与该账户持有人相同的访问权限,并且应当被视为是拥有了账户持有人的合法同意,同时也是基于州法律、联邦法律、法规和任何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授权用户。正是由于新法赋予了受托人访问账户持有人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的全面权利,因此当诸如雅虎、Google、Facebook等在内的账户管理人在收到受托人要求访问、转移、复制或销毁数字资产或数字账户的有效书面请求后的30日内,应当予以照办。如果未予照办,受托人不仅可以申请法院判令其强制办理,而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主要存在于互联网空间,而网络用户常常不使用其真实身份注册和活动,因此受托人要主张继承或管理账户持有人的数字资产或数字账户,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
不过,该法也因为比较宽泛地认可了受托人对账户持有人的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的访问权利,没有充分考虑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而遭到一些人的批评。此外,特拉华州第345号法令也没有就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的分割、评估、税收等问题予以规定,因此,《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法》在内容上仍然值得进一步的完善。但无论如何,1月1日生效的第345号法令无疑已经开启了关于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专门立法的大门,并将成为这一领域后续立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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