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第一种情况。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
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比如,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4.如果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也会被收回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7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在前四种情况下,收回宅基地的,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批准,才能收回宅基地,否则不能收回。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是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29条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任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是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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