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当事人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及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如何办理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流程如下: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政治机关调解;
2、调解无效,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调解,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可以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可以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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