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核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核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设立条件:
1、从业人员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
2、可以经营的行业范围: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和项目。
3、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力的资料证明。
所需资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由工商所核准名称);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有从业人员的另填《从业人员登记情况表》);
3、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市内常(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相片(一寸)3张;
4、经营场地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改变使用功能的要提交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核准时限:
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2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各40元(北京),共80元
组织机构代码证: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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