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2、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3、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公司破产后的债务问题
企业破产后对企业的财产要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先后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先后的规定是清算在前,解散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负责人民法院的行为和报告;
3、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止。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成,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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