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2日消费者于女士到市消协反映她的投保理赔遭遇。于女士在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投保了车辆险(投保期限为2008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31日24时止),2008年10月5日,由于车辆刮碰,于女士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报险,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出现场并受理后,告知于女士先由消费者垫付修理费,待车辆修理完好后,在将修车发票交到营业二部,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将会把垫付的款项赔付给于女士。2008年11月20日,于女士将修车发票交到第二营业部后迟迟没有得到赔付,几十个工作日过去了,消费者多次与保险公司联系,可是该公司无人员受理、答复垫付钱款一事。投诉到市消协。经市消协与该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于2009年3月5日通知于女士,并给于明确答复。
法律规定及分析:《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所保的就是险,在消费者交付了保险金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按要约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逃避承担保险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全文5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