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检修车辆时被轧死,而保险公司却拒按投保合同给予理赔。9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湖北枣阳人保公司支付原告刘青会车上座位险保险金一万元。
2000年9月22日,枣阳市个体司机陈革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枣阳人保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21909号大货车(核载3人)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险(投保3座,每座10000元)、车上货物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陈革新向枣阳人保公司交纳保险费5141.2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22日24时止。2001年9月14日,陈革新驾驶该车在运货途中,由于道路阻塞,遂依次停靠在路右侧。接着,陈革新下车检修车辆,不料车辆后滑,陈躲避不及被当场轧死车轮下,并将车后停放的另两辆货车撞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9月30日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革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费。枣阳人保公司接到陈革新之妻刘青会的通知后,经审核仅赔偿了车辆损失险的费用814.40元,对其车上座位险赔偿金拒绝赔付。2003年6月18日,刘青会将枣阳人保公司告上法院。
枣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革新在枣阳人保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枣阳人保公司予以接受,故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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