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后,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12月1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9万元。
2004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给被告保险费。签约后,因工作需要,原告派公司雇员董明喜、苏前林、周金火、罗福兴等人到铅山县兴峰石灰石矿工作。2004年9月27日,铅山县兴峰石灰石矿发生塌方事故,造成董明喜、苏前林、周金火三位雇员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上饶市分公司研究决定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三位雇员在事故中死亡,符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且时间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应当支付9万元保险金。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保险合同中原告营业场所、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之规定,即三位雇员的事故发生在铅山县兴峰石灰石矿,而该矿并不属原告所有,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原告的营业场所至今未发生变化,而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原告雇员的工作范围,因此,被告拒赔理由不足,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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