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款增白洗面奶和祛角质啫哩,因化妆品没有她预期的效果,遂于日前将厂家和某超市告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其货款共计97.4元。据原告肖女士称,原告2007年5月19日在石景山区某超市购买了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欧丽丝木瓜增白祛粉刺洗面奶、欧丽丝全效祛角质啫哩各一盒,合计48.7元。后,原告开始按照说明书使用,但数次后没有任何效果,且有不适感。原告感到十分郁闷,经咨询朋友并查找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资料后,认为化妆品厂家没有取得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自己购买的化妆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厂家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于是,原告将厂家及超市起诉至石景山法院。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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