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证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要防失效
崔某年逾七旬,早年丧偶,自己辛苦劳作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顺孩子,对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顾得很是周到。熟料,天有不测风云,崔某突发脑溢血,且只有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发现老人病倒后,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上了救护车,老人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边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生活的艰辛,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因为送救及时,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疗养。老人的身体慢慢好起来,关于遗嘱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
6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产继承问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嘱自己继承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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