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要点:
1.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严格筛选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
3.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当。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其寻找从轻情节,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
4.积极辩护从犯情节。
一、非法集资都抓哪些人
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种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人。而集资诈骗罪惩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人。其中如果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需要对单位判处刑罚,而单位不成立集资诈骗罪。
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存的区别
1.定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造成的后果不同: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发后归还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非法集资罪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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