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6条、40条;4、《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6条;5、《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第5条;
1、离休、退休(职)人员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待遇不全或有误的
离休、退休(职)人员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待遇不全或有误的需提供下述材料:1、修改工龄(含视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提供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2、特殊工种类型、从事年限修改需提供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特殊工种审批表;3、修改军转干部、干龄、生活补贴,提供市军转办审批材料;4、修改劳模,提供市总工会审批材料;5、修改特殊工种、参加工作时间、视作年限、原工商业者等还需提供本人档案;6、修改劳模、科技成果奖、华侨、高级专家、30年教龄,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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