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表格档案遗失的补救措施
时间:2023-08-27 21:00:07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者如果缺失招工表,可以先向原用人单位请求出具招工表遗失证明,然后携带身份证明、现用人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才机构补办一份招工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并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如果缺失招工表,可以先向原用人单位请求出具招工表遗失证明,然后携带身份证明、现用人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才机构补办一份招工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并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离职后档案怎么转移?

离职后档案转移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将档案材料移交给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出具离职证明或未将档案移交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和移交档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出具离职证明或未将档案移交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和移交档案。

综上所述,离职后档案转移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移交档案。如用人单位未按时出具离职证明或未将档案移交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和移交档案。

劳动者缺失招工表时,应先向原用人单位请求出具招工表遗失证明,然后前往相关部门或人才机构补办。用人单位离职后也需出具离职证明,并将档案移交给劳动者本人。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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