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失业保险政策解答
时间:2023-05-01 17:20:55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发还本人,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七、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

八、农民合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规定?怎样领取?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九、失业人员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十、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十一、失业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如何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十二、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十三、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再结转。

十四、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有何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含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在12个月内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对象和培训工种不同确定的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标准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参加初级技能或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工种职业培训的,培训费(含考核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及SYB创业培训的,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对失业人员参加市场急需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6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参加其他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4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在200元以下按实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五、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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