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俭法之相关规定,若工作者在正常作业过程中突发疾病并于发病后48小时内不幸离世,则应视为此种情形被界定为因公殉职。
然而,就您所描述的具体情况而言,该事件发生的时间点并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并且,由于成年男子通常60周岁便达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将此次事故判定为由劳动关系延展而引发的工伤事故。
当然,假如案件发生之时,涉案人员尚未达到60周岁,那么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
虽然此种情况下无法确定死者的确切死因属于因公伤亡,但是仍涵盖在非因公伤亡的范围之内。
依据市区关于非因公伤亡赔偿事宜的相关政策,其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申请,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福额。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除非有确切证据表明此次事故并非与劳务活动有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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