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事故所引发的责任轻重程度,我校将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经济赔偿。对于学生在遭受人身侵害后,其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四大方面:
首先,常规赔偿部分主要涉及到医疗费用、营养补贴、误工津贴、护理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相关开支;
其次,残疾赔偿部分则主要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生活补助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死亡赔偿部分则主要包括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补助费用;
最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则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两大部分。所谓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通过货币形式来弥补因受伤或死亡事件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家长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痛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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