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拍卖流拍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1、酌情降低保留价,可降低百分之二十以下,再次拍卖;2、三次流拍后,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一、拍卖房产程序是怎么样的?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2.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3.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
4.确定拍卖保留价。
5.举行拍卖会。
6.确认拍卖结案。
二、股权质权如何实现担保权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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