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给在世的老人指定监护人
时间:2023-08-12 17:23:04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老人指定监护人的具体办法: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如下: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包括哪些

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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