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4、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哪些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审查时,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补正;
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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