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落实的执法行为。其特点是:一是行政,发生在行政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制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法律、法规或行政决策要求的行政管理目的和状态的实现。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二、设定权应当是指法律规范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在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不存在,不是从更高层次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中衍生出来的,也不是更高层次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是根据法律的一般授权,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和类型作出规定的立法权力。
简述行政执行的原则
行政执行的原则有: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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