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经营权流转是怎么规定?
时间:2023-08-15 17:32:36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的,这是合法不违法的。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分配土地使用权,转让也是其中一种使用方式。但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候应该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一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得到了加强,土地流转逐步规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有效保护,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是,通过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发现,个别地方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机构不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承包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纳入“四五”普法的学习内容,逐步使学法、懂法、用法成为全社会自觉的、共同的行为,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培训,要继续开展层层培训,特别是对乡镇村组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素质,使广大干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行政。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实解决好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要重视土地经营权证的核(换)发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核(换)证工作的领导,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土地经营权证的核(换)发工作。要以换发新证为契机,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文本,管好各种合同档案、土地台帐、到户花名册和各种登记簿等基础资料,使土地承包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要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机制,坚决打击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及时清理废止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政策和村规民约,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必须依法纠正。

三、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及农业、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使流转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要保护和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决纠正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侵害农民权益的错误做法,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教育和引导农民在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切实保护双方的权益。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探索通过市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乡(镇)、村(社)要在土地流转中加强监督,确保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严格保护耕地,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切实保护被征用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事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金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截留和挪用,及时兑现对农民的土地征、占用补偿金,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五、重视农经管理队伍建设,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数量的增加,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的发生将会增多,要依托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在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使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各县(市、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及时解决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稳定和加强农经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经管理水平,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爱岗敬业、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七月七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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