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动机的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
2、提高市场份额,提高行业战略地位;
3、获得足够廉价的生产原材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超额利润;
5、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通过并购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管理网络、专业人才等资源。
根据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依据并购动机划分
1、善意并购
称友好并购,指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同意收购方提出的并购条件,接受并购。一般由并购公司确定目标公司,然后设法使双方高层管理者进行接触,商讨并购事宜,诸如购买条件,价格、支付方式和收购后企业地位及目标公司人员的安排等问题。通过讨价还价,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下,签订并购协议。最后经双方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由于双方在自愿、合作、公开的前提下进行,故善意并购成功率较高。
2、敌意并购
亦称恶意并购,通常是指并购方不顾目标公司的意愿而采取非协商购买的手段,强行并购目标公司,进行敌意收购,通常指一家公司以高于交易所股票的交易价格,向股东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一般收购价格比市价高出20%到40%左右,以此吸引股东不顾经营者的反对而出售股票。因此,对于收购方而言,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比较大规模的并购活动中银行或证券商往往出面提供短期融资。同时,被收购公司在得知收购公司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之后,可能采取一切反收购措施,如发行新股票以西施股权,或收购已发行在外的股票等等,这都将使收购的成本增加和成功率降低。理论上说,只要收购公司能够收到51%的股票,就可以改组董事会,从而最终达到并购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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